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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未...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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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任意一方没有按照签订的物业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法院判决后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4)当事人双方商定解除合同。 物业合同中通常会规定物业服务的时间,到期之后如果双方没有继续续订合同的意图,物业合同自然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如果期限届满之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人员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一)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二)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三)装修物构成附合时,其归属适用添附制度解决。 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出租人无权要求能够拆除的财产,但在拆除过程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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