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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的账户哪些

2021-12-13
1、因存款或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除。2、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准备金不得冻结扣除。3、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或扣除。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得冻结或扣除。5、国库存款不得冻结或扣除。6、一般不得因资金的独家性而冻结扣除。7、工会资金集中家庭不得因企业债务而冻结扣除计划。8、信托财产不得因法律原因冻结或扣除。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得因特定原因扣除。10、证券投资基金的财产不得因自身债务而冻结或扣除。11、信用证开证保证新的冻结不得扣除。1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除。13、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储备金不得冻结扣除。14、信用卡账户不得冻结或扣除。15、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除。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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