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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
1、《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我国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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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房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规定的保修期。;如果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则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对购房者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商,保修期是建设工程承包商对房地产开发商承诺的时间。(3)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A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C供暖和供冷系统有两个供暖期和供冷期;D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F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质量问题退货,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三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一年;那么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者因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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