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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后,商标专用权即发生转移,所以,转让商标一定要慎...
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受让人必须具备申请人的资格;(二)受让烟草制品、人用药品的注册商标时,受让人必须附送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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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注册商标时,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商标转让一般需提交公证书,商标转让申请一般会要求提交商标转让人同意转让商标声明书的公证书原件。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如果未提交商标转让公证书原件,商标局会给申请人一次补正的机会,如果到期未补正或者不按照要求补正则转让申请会被不予核准或者视为放弃。 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注册人除外)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受让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转让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需要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转让人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若到期未补正或者不按照要求补正,将会对转让不予核准或者视为放弃。 受让人不能只是听信转让人的说辞和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必须调查转让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申请人名义是否相符。由于商标局审查商标转让申请的周期已经延长到6至12个月,有时候单从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还难以获得准确的信息。 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相信只要你了解了以上商标转让需要注意的事项,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最坏的结果,能够帮助你规避风险,达成成功转让注册商标的结果。 作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军者,中细软呼吁各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提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布局和管理,咨询专业知识产权机构,未雨绸缪,防止落入商标侵权纠纷的漩涡,对企业的前程和未来造成不利影响。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著名商标转让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综上,著名商标的转让即是商标的转让,著名商标在转让之后还是著名商标,知识所属人进行了变换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ask.com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商标转让需要注意:一、卖方保证该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卖方保证提供的文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该注册商标的转让性质是商标所有权永久性的转让;二、该注册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三、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日前没有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过;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争议;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第三方财产诉讼保全;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甲方应将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乙方;五、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卖方承诺不在注册有效期内自己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带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商标竞争的商业活动。
商标转让程序: (1)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具体由受让人办理,转让人给予协助。 (3)商标局对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注册商标的转让从商标局核准转让之日起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应注意: (1)受让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人,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如果转让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则必须与转让商标一并办理转让。这是为了维护商标的区别功能,防止产生误认或者混淆,保证商品的正常流通秩序。 (3)转让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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