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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道路(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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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人不提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如果败诉或执行不力,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约定的高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所以称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约定的一种特殊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支付代理费,在案件执行后,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比例付给律师事务所一定费用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执行不当,律师事务所将无法获得回报。如果债权到位,委托人将获得高额回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这表明风险代理的设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律师事务所履行通知义务,委托人仍然要求风险代理,二是不属于所列四种以外的事件范围。
是有风险的。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2005年,我国新《公司法》出台,其中一大修改亮点就是正式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是说在中国也可以直接刺破公司的法人“面纱”而直接向法人背后的法人代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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