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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能不能风险代理

2020-03-19 50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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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款的性质。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身体受不法侵害后获得的与受损害程度相当的赔偿。从表面上看,受害人获得了物质利益,赔偿款具有财产性。但是,若从赔偿款中扣除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外,其余赔偿金额与受害人的人身权有极强的依附性,与受害人今后的生活有直接的关联性,故不能认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获得的赔偿款为财产性质案件。如此类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会变相减少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很可能影响受害人今后的生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款与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区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获得的赔偿款,不同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基于婚姻关系解除而分割的财产。离婚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人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如婚姻关系不解散,则当事人之间不发生财产关系,只有婚姻关系解除,才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问题。因此,离婚案件中既涉及人身关系,也可能涉及财产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只涉及人身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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