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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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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暴力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22 法释[2000]35号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控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犯罪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产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保障状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区域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区域经营的公共交通盗窃地点不能核实的,盗窃金额是否达到大、大、大、特别大,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金额标准确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按照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条规定的50%确定数额较大标准:(1)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2)一年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3)组织和控制未成年人盗窃;(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6)在医院盗窃产;(6)在医院盗窃患者或其亲友的财产;(7)盗窃救灾、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财产;(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视为家庭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控制刀具等国家禁止的设备盗窃,或者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设备盗窃,视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携带的财产的,视为扒窃。第四条 盗窃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盗窃财产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定盗窃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委托估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估价;(2)盗窃外币的,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期间国内银行人民币的中间价转换为人民币,或者在国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中间价计算;(3)盗窃电力、天然气、自来水等财产,盗窃金额可以核实,盗窃金额按核实金额计算;盗窃金额不能核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的正常金额减去前六个月的正常金额;盗窃金额按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计算;(4)明知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根据合法用户支付的费用确定盗窃金额;不能直接确认的,盗窃金额按照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复制后的月支付金额减去盗窃、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平均电话费计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5)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销售的,按赃物销售金额确定盗窃金额。盗窃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金额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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