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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应当保证各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确认权。2、在申请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1、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 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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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清算权益的司法救济方式有: 1、清算组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2、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可以因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确认;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确认,并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方可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在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应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确认权。一般来说,公司清算行为、注销行为和清算报告效力确认是公司清算中利益的主要环节。2、在清算过程中,公司控制人可能侵犯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包括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非法清算或拖延清算。股东发现公司控制人有上述可能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提出司法强制清算。在申请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不故意拖延清算,或者不存在其他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非法清算的相应证据。被申请人未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股东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而且,如果被申请人即公司提出的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丢失,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经办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3、确认公司清算行为、注销行为和清算报告效力的诉讼一般是债权人涉及的诉讼人较多,公司法中没有直接建立股东的诉讼权制度。最高法院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违法清算造成的赔偿责任可以涉及诉讼。显然,股东对清算行为效力的异议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4、一般来说,股东对公司清算的异议诉讼中的被告人应根据公司是否被取消而有所不同。在公司被注销之前,被告人应为公司和另一部分持有对立清算主张的股东,一般为公司控制人。此时,其他无对立清算主张的股东应列为第三人。如果公司已被注销,如果债权人涉诉,被告应为清算组成员。但在清算组成员本身由股东组成的情况下,股东异议诉讼的被诉人只能是公司控制人和持有对立清算主张的其他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对于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形成的决议,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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