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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1、在清算过程中,股东应当保障自己知情权,股东的查阅权是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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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及司法实践,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途径主要有: 1、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隐名股东如果能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则可以确认股东资格。 2、掌握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的身份 隐名股东如果有能证据证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选举管理人员、收取分红、参加股东会等方面的证据,则确认股东的资格可能性也较大。 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即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隐名股东若享有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可以利用公司清算程序维护权利 根据公司法及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中都享有直接的权利。在解散清算中,如果公司没有在结算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在破产清算中,如果公司无能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清算。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可以通过与公司发生直接的交易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而间接产生。
可以。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一般来说,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没有限制,只要在法定场所和法律方式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公司股份,但以下人员转让股份有一定的限制:(1)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转让公司章程也可以作出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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