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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商标专用权包括许可权和排除权。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在批准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排除权是指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目前,商标使用权期限我国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主要是由《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规范和调整的。 1、《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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