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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任意更改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于未经核准的商品上。超...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里;核准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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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 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在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均不能使用。另外,若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在与该商标核定商品虽不类似但关联性较为密切的商品上也不能使用。
商标的使用范围请参考以下内容。商标注册以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服务使用的范围也就是商标注册证上“核定服务项目”所包含的内容。服务商标的类别从35类至45类共11大类。比如39类包括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等服务,如果你在39类核准的商标仅包括“旅行安排”这项服务,那么该商标在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的服务就没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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