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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后,不影响转让前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转让前生效的,依然有效。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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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权许可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合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以及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可以转让,但是转让后不影响被授权方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注册商标的转让不会影响转让前依法订立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注册商标的受让人与被许可人在转让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但是如果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在许可期限内不得转让,或者转让后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解除等条款的,则按照约定处理。第二,注册商标的转让合同也不会因为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的存在而无效,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在许可他人使用后不允许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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