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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后,不影响转让前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转让前生效的,依然有效。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注册商标转让后,不影响转让前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转让前生效的,依然有效。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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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商标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而使用许可实质上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 2、在转让中转让人不再享有商标权,不负有监督受让人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而在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继续拥有商标权,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3、注册商标的转让要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核准;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只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当地工商机关备案。 4、在转让行为中,受让方要符合法定条件;在许可行为中,对被许可人的条件要求相对要宽。 5、在转让中,转让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法律诉讼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只享有使用许可的权利。 6、在转让中,受让人在遵守《商标法》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对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期限;而在使用许可中,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确定该商标的使用许可期限。 7、商标转让需要签订相关转让申请文件共同提交商标局备案转让,其法律结果是商标专用权的转移,而商标许可只需要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即可。商标许可应当提交商标局进行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不去备案的法律后果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商标转让; 二是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 三是商标主体消亡。一般来说,商标权发生移转或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均不影响商标权本身的存在:商标权主体即使消亡,如果不经过一定的时限、不经法定程序予以注销,其商标权依然存在。由于商标许可使用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生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一经发生就要受到保护,即使其中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和行为的延续。作为无形财产的商标权在这一点相当于有形财产发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在两种情形下,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被许可人不得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冒充注册商行为: 一是当事人另有特别的约定,如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二是许可使用合同本身有缺陷的,如超出有效期限、超出商品范围、自行改变商标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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