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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案流程:调查-立案-成立调查组-申请取证-写调查报告-调查对象写书面检讨-审理-下达处分-案件终结。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双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门协查。 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询问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签名。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模。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 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 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 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 7、由纪委调查组派2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 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如果被调查对象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旁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报案后,如果公安不立案,请出具正式的不立案通知。对公安立案监督有两种方式:1、内部,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外部,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其立案。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1。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2、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七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立案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1、监察机关留置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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