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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后的合同可否有效要分情况看! 1、合同法第77条限定:当事人商量一致,能够变换合同。 2、合同法第78条限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换的内容商定...
涂改土地证照或添加内容的属于变造国家机关的证照行为,不仅涂改添加部分无效,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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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后证件就无效了。证照有涂改情形时,如果不是发证照机关的改动会认定证照无效或违造。如果持证人发现了被涂改问题,可以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登记机关可以对持证人或责任人进行训诫或批评教育,还可以拒绝换证由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私自在集体耕地上建厂房有哪些后果?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企业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不允许私自改变土地原有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有哪些? 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3、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5、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即使有人想在耕地上建设厂房,也要拿到土地转用审批手续才行。私下在集体耕地上建厂房的,一经发现,会被要求退还耕地,并恢复原状。企业会被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还会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土地证村委会没有权私自更改。因为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土地证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三种。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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