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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流程: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
如遇情况,需由救助基金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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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对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所以没有规定一定的限额。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者人身伤亡的救助费用无法复盖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主要针的救助费用超过交通事故的责任限额,事故车辆没有参加交通事故或事故后逃跑的情况下,道路救助基金可以先替换,最终向负责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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