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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一、企业职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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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8]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丧葬费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 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2,抚恤金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而言的,企业职工没有该项抚恤金。
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中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原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改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1、丧葬费:本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这十个少数民族的职工死亡后,在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上再增加50%。 2、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2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纳入统筹后,由统筹基金承担。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死者本人工资确定。其中,供养1人为6个月;供养2人为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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