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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现行的1200元,调整为2500元。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800元,调整为1200元。三、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企业发放。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建立符合劳动者死亡实际需要的丧葬抚恤补助办法,通过调查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现行的1200元,调整为2500元。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800元,调整为1200元。三、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企业发放。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丧葬费待遇标准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计发,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二、抚恤金待遇标准 (一)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三、抚恤金计发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每月领取到的养老金中,津贴部分不做为计发抚恤金的基数。 (二)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工人去世时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以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抚恤金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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