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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公章没有法律效益。公司注销时,如果原公章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交由制发机关销毁;无制发机关的,自行销毁。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后公章没有法律效益。公司注销时,如果原公章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交由制发机关销毁;无制发机关的,自行销毁。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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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如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注销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业已消灭,因此公司注销后使用公章是无效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关于部门印章的有效性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大致可以分为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表见代理表示,部门属于企业内部职能机构,只要是部门对外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方有理由相信部门的意思是代表企业,部门印章的行为就构成典型的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认为,只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才有民事行为能力,但部门不是法人,也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他们的印章行为应该是无权代理人,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越权代理人表示,部门属于企业内部的一般业务机构,只能在应有的业务范围内表达自己的意思,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越权导致使用部门印章错误,则应属于越权代理人。未经企业认可,其印章行为自始无效。
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有义务对股东负责。因此,一旦公司侵犯了股东的权利和利益,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对股东的有效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定的股东,还是未来因认购或转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都有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作为股东成员受到公司的约束。股东以其他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的,公司不能按照公司章程向股东主张权利。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股东之间的有效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之间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股东提出权利请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违反公司义务侵犯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不能直接向股东提出权利请求,只能以公司名义进行。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经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提起诉讼。但董事、监事、经理是否直接对股东承担诚信义务,则法律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的义务是对公司而不是直接对股东的义务。所以一般情况下,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董事等。但是,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各国的立法或司法判例也承认了一些例外。当公司董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职责直接侵犯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主张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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