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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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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一共有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个税,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六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五:保险赔款;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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