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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其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申请人住房保障的具体方式确定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监督购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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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的;(二)未按规定使用住房保障资金的;(三)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中违规收取费用的;(四)对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依法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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