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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2022-03-14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住房保障对象遵守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城镇住房保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二)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陪同下,进入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三)对违反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住房保障部门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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