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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去世了,只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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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1)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3)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4)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人应当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地籍测量和审查所有权,并通过更换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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