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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履行抚养、教育义务...
成立事实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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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证明就是领养证,领养证就是证明领养关系存在的一个证书。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领养证的办理可以表明谁是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所有人办理领养证的时候需要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同时,需要出具所有人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对自己的婚姻情况、子女情况、经济能力等的证明,需要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收养关系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关系,与基于血缘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区别。收养关系也是可以解除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议解除,一种是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协议解除有条件要求:1.首先,要当事人的同意,养子女未成年时,需要得到养父母的同意,如果已经成年了的,只需要养子女自己同意即可。2.其次,解除收养关系的需要处理好财产问题和生活问题,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后,要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且需要说明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3.公证人员需要对解除的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会办理公证,解除两者的收养关系,双方的收养关系自收到公证书之日起就宣告解除。依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也就是诉讼解除,因为双方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存在争议,通过诉讼程序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人民法院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依法进行判决。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所以,没有收养证明的,当事人想解除收养关系的话,可以通过协议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调解或者是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与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为养父母姓氏,与父母子女相称;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档案等材料。(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和孩子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三)实际履行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帮助;相互继承等。(四)亲友、群众或相关单位的认可。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一般都比较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2、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责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与收养人协议不成时,可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4、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5、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6、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7、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 8、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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