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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二)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
本条例所称流溪河流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库区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主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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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除外。对流溪河流域内取水总量已达到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区域取水许可申请。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批准的流溪河流域内取水许可决定书和相关取水资料抄送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流溪河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要求,对流溪河流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并提出交接断面水质的阶段性控制目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应当逐步改善。交接断面水质应当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的阶段性控制目标。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状况应当作为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流溪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流溪河流域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县级市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溪河流域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规划、农业、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务、电力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流溪河流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流溪河流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流溪河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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