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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赔偿标准:《》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
如果销售的产品不知道侵权产品,只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不销售一般不承担责任;相反,如果知道,除了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外,还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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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100元侵权产品的罚款标准最多是500元,销售侵权产品的行政处罚标准是:(1)责令停止侵权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2)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若对于所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是不知情的,仅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没有销售一般无需承担责任; 反之,若知情,除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的金额根据被侵权人所受实际损失确定,若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则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金额。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被侵权人因为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事实上,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个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牌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如果被侵权人的销售量减少无法计算,可以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为依据,再乘以自己单位利润即为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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