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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因此口头施工合同是有效的。
建设项目一般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不另行签订保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保修期内容通常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渗漏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未签署的日期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其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如果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该施工合同依然可以有效的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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