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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服刑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没有选举权。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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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即有选举权和选举权;如果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就没有选举权和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的区别。1、判决管制追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追加剥夺政治权利或单位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刑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权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服刑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没有选举权。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判无期徒刑的人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然没有选举权;选举权是政治权利的一种,被判有期徒刑的人要看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没有选举权,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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