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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有被选举权的。 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服刑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没有选举权。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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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即有选举权和选举权;如果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就没有选举权和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的区别。1、判决管制追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追加剥夺政治权利或单位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刑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权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被判刑的人并罚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此项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除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时,也剥夺了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次选举前,在上次选民登记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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