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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判刑前,按照《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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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判刑之前,根据《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情况和劳动教育。看守所可以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看守所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格警示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护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犯人。具体教育管理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必要形势和劳动教育。第三十四条看守所可以在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组织犯人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应当建立账户,并办理严格手续。第三十五条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可以对违反监视的犯人进行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教育不变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禁止。第三十七条人犯在拘留期间犯罪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看守所的犯人每天做的是接受法制、道德、必要的情况和劳动教育;并在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组织适当的劳动,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犯人在判刑前都是羁押在看守所里,故根据看守所条例及实施办法,可以看出犯人有必要的生活空间,伙食、就医保障,经相关部门可以通信会见,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而看守望所工作人员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同时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第二十二条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第二十三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第二十四条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第二十五条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第三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第三十四条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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