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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判刑前,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1、未判刑前,按照《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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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取保候审的在押人员,必须服从办案机关指挥,在指定范围内生活,并随传随到,否则视为逃逸,属于加重刑罚的情节。
1、没判刑之前看守所羁押算刑期。 2、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被判刑之前,根据《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情况和劳动教育。看守所可以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看守所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格警示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护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犯人。具体教育管理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必要形势和劳动教育。第三十四条看守所可以在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组织犯人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应当建立账户,并办理严格手续。第三十五条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可以对违反监视的犯人进行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教育不变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禁止。第三十七条人犯在拘留期间犯罪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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