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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长回避谁决定

2022-07-17
诉讼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作出。但实践中,在上海,很多法院答复回避申请就是由分工的业务庭庭长把当事人叫过去“做笔录”,口头告知回避决定,且往往没有说理,并且不会向当事人出示任何书面文件。法律规定的“院长决定”,在这样的程序里完全无法看得到。笔者认为,这样的程序是违法的,根据民诉法规定,既然是院长决定,当事人有权获得院长签字的决定书;如果是口头告知,也应当是院长自己口头告知,退一步,要委托口头告知的,也应当出示委托口头告知且记明告知内容的委托手续——这是贯彻民诉法的基本要求,而且不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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