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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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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立案标准是: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其他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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