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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扣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压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⒉办...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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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指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或协议规定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检验单证或商品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异地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购销以及由于商品购销而发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有时同城交易也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应指出使用这种结算方式应具备以下条件:收付款双方订有符合法规的经济合同;收付双方信用较好,都能遵守合同;有确定货物已发运的证件;每笔转帐结算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基本相同。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一、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二、托收承付结算的程序如下: (1)收款人发出商品。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 (4)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承付。 (5)付款人承认付款。 (6)银行间划拨款项。 (7)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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