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满足以上条件的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可以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选举业主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向小区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在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居委会。 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26人已浏览
661人已浏览
758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