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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召开条件

2022-03-28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满足以上条件的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可以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选举业主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向小区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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