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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
1、你购买的房子因为是单位福利房,你们之间的买卖协议对你们双方有效,如果还没过户的,需要经过单位同意或经过规定的期限才能转移所有权。所以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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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该房系你单位分给你的福利房,更多地考虑了你个人对单位的贡献,因此如果进行分割,你可以适当多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婚后取得的福利房是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有特别约定的以外,夫妻拥有各自一半的产权。价格可以按当时购买时所付的价钱计算,或是根据现在房子的价值进行评估后计算。离婚时双方如果均主张该房,双方可以竞价,然后由取得房屋的一方折价补偿另一方;双方均不主张的,可以拍卖或变卖,双方分割价款。但如果购房时与单位有房屋转让限制约定的,则需要经过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已经付清全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用夫妻共有财产付清的全款后还房贷的,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平均分配; 第三种情况,如果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没有产权证,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只有使用权,收益权,职工只是缴纳了少量的使用费,离职后该房产还要收回的,离婚时该房产使用权归一方,缴纳的使用费可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第四种情况,房屋是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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