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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患者同意,医院不允许试用新药。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的同意。因此,医...
医患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医疗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在实行挂号制度的医院里,病人在医院办理挂号,经医院受理挂号,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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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情况我需到过很多,尽管当事病人没有任何损害,但所接受的侵袭性检查确实有可能存在一些后遗症,这些后遗症往往要数年甚至十多年后才能发现,因此目前的法律对患者在后遗症方面的保护而言,我个人感觉还是欠缺。 象这种情况的操作方法,是可以考虑首先通过法院判决认定医院的过失(只是认定过失,对赔偿额是暂时没有的),如果日后病人出现了后遗症,你们再结合当年法院的认定判决,综合考虑医院的过错程度提起诉讼。这个操作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由于患者往往考虑到首次向法院起诉确认医院的过错,需要支出律师费和诉讼费,而且又没有经济收益,所以尽管患方感觉不公,但真正这样提起所诉讼却极少有。 2007-8-3106:06 PM编辑[/i]]
这要看医生是否存在过错,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律师特别提醒在医疗纠纷中,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不少患者及其家属在面对强势地位的院方时,要么不知所措、茫然无奈过于依赖院方,要么采取一些不合适宜的极端措施,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患者在维权时丧失有利条件,最终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由于医疗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纠纷双方地位的失衡以及基于医疗行业特性和习惯的信息封闭等,往往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一是及时复印、保全病例档案;二是向医学专家和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咨询;
如果医院没有明确告知其死因,也未建议进行尸检查明死因或将遗体送至太平间,而是动员遗属及早处理遗体,并派车将遗体直接送至殡仪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对患者死因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行尸检,医院虽可据此辩解当时并无争议无需尸检,系遗属放弃权利,但该辩解并不足以对抗患方的质疑。医院应该主动询问遗属是否要求尸检以对死亡原因进行必要探究。医疗机构较普通患者更为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医院有此种行为难以排除故意规避之嫌。医院有未经尸检即火化的过错,医院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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