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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说的情况来看,第一,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按主挂车两个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 第二,关于商业保险是比较复杂的没要...
赔偿。原告可以起诉司机、车辆附属公司、车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附属公司、司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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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我国关于挂靠经营的具体规定,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虽然上述规定确定了各种共同诉讼人,但不能确定挂靠经营的实体法律关系。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况在现实中确实很常见。其主要特点是,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的需要,挂靠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给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企业将为挂靠车主办理各种法律手续,以企业名义进行运输经营。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挂靠车辆的责任,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受害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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