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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当中,挂靠营运的情...
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当中,挂靠营运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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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挂靠人大货车在挂靠关系中,其交纳各种税费、投保、年检都是以被挂靠公司名义进行的,且挂靠人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往往是其运输合同成立的一个保证。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其权利实现的角度出发,被挂靠公司出借名义就应当对借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被挂靠公司的连带责任应与全额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原因有三:一是因为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仅有有限的运行支配权;二是因为被挂靠单位仅为挂靠车辆提供经营所需的服务,仅仅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车辆的经营,车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因为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所以,如果让被挂靠单位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即与车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也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司法实践中应当是被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挂靠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时需担责。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挂靠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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