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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时需担责。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
个人认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来说,上述第二种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即判决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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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挂靠经营的具体规定,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虽然上述规定确定了各种共同诉讼人,但不能确定挂靠经营的实体法律关系。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经济利益关系,挂靠方需要被挂靠方的资质,被挂靠方通过“管理费”,“成本费”等形式也从挂靠方收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双方一拍即合可谓各取所需。本着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既然被挂靠单位从挂靠方获取了经济利益,那自然要对事故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主要的支配权属于挂靠人,那么被挂靠单位承担有限的责任;但反过来,如果被挂靠单位实际支配了车辆并从中获取主要收益的,则双方之间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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