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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回答是: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 (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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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不是法官没有及时给你发送裁定书啊,你签收才生效的,不影响你上诉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原告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 76
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过了上诉期后,裁定即已经生效,当事人即使对该裁定不服的,也不可以再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没有在十日的上诉期内上诉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即生效。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在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而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以选择另行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要求法院立案受理。如果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法院仍应受理。针对不予受理裁定书的上诉应对办法如上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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