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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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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就是你前夫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而通过申诉这种方式进行重新审理,现在的重点是抚养费而不是婚姻关系,因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得申请再审理的。对于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男方认为对抚养费支付过高,为了减少这方面的支出,重而提出新证据在收入方面没有之前认可的那么多,重而达到减少抚养费支出的重新判决。
目前中纪委反腐对象主要放在省部级高层和国企中,也查办了不少官员,对各级官员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中央反腐是长期持久的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到今后的十九届中央委员会任期内都会重拳反腐。但反腐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贪官盘根错结,中纪委的反腐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对地方官员的查处实为鞭长莫及,而地方各级纪委对当地官员的查处工作因体制上的制约而力不从心,也有方方面面的阻力。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反腐工作会循序渐进,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路,不仅要查处一大批高官,而且还从地方官员入手,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杀鸡儆猴,反腐工作越来越深入人心。
一、行纪合同如何区分 (一)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特点在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直接向第三人承担义务。代购合同、代销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 (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而非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2、行纪合同订立后,行纪人是合同当事人,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委托合同订立后,受托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3、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并有权请求报酬;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能自买自卖,否则属于自己代理行为,该行为无效。 4、行纪合同都为有偿;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5)行纪人对委托物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得留置对方物品。 二、行纪合同对委托事务的处理 (一)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三)委托物的处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四)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人违反委托人的一般价格指示有两种情况,即高买低卖和低买高卖,应注意各自的法律后果:高买低卖,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低买高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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