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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则必须配合,但您可以得到一笔安置补偿款,如果只是纯粹的商业开发,则您可以决绝拆迁,是可以与拆迁方协商的。...
你的这种情况在拆迁案例中是常见的,根据国家拆迁安置条例的精神,国家首先要考虑老百姓的生活稳定、利益无损的原则,任何违背这些原则的行为都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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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拆迁补偿一般是按人头补偿,如果拆迁补偿协议中由你及孩子的名字,你当然可以拿回自己的份额、监管孩子的份额。
应该是违法的,可向当地政府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土地方面: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在新居住地也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拆迁方面:对于按照人口计算安置面积或者人头费的,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可以享受安置待遇。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农村已经出嫁的女性,以及随母亲落户的孩子进行区别对待,拒绝其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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