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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分为企业部分与个人部分,个人部分需要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只需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对于企业缴纳部分,工伤...
申请工伤认定时效要求很重要,很多人因为工伤没有及时申请认定,所以丧失了认定资格。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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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工资。病假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如下: 第58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扩展资料 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才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的长短由法律规定,取决于员工的工作年限。 除此之外,医疗期与病假之间的区别最重要在于,医疗期是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不少HR说员工休病假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不对的,员工在医疗期内才是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医疗期本质上是保护劳动者。一般来说,生病休息是人之常情,也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是有不少员工利用医疗期的优势恶意请病假,达到他不想提供劳动,又享受公司提供的病假待遇,这就是日常所说的泡病假。
最新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07年实施。工伤待遇有以下规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支付治疗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照护理鉴定结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伤残津贴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员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按规定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收取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因伤残降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本人提高工资时,保留在职伤残补助金。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职业病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设备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个月。对于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死者,按60个月发给。第三十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自申请之日起次月内支付。残疾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员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第三十一条残疾津贴、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时调整,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支付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止支付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抚恤金。如果生活有困难,可以预付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50%。该职工重新出现的,从出现的次月起停止支付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应退还。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导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下降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根据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撤销或者破产的,在财产清算过程中,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和已退休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财产清算过程中,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第三十六条职工被派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予中止。
社保缴纳分为企业部分与个人部分,个人部分需要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只需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对于企业缴纳部分,工伤保险比较特殊,缴纳比例取决于单位的行业性质,因此这个费率是浮动的,需要以实际情况为准。员工缴费基数一旦确定,HR每月就要按照各险种的相应比例及基数为员工按月缴纳,员工的工资单只显示个人缴纳部分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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