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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
司法鉴定人指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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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的活动中,因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诉讼当事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的赔偿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赔偿责任,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投保,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的一种保险制度。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保险来处理司法鉴定质量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鉴定机构质量事故责任风险;有利于推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维护社会及司法鉴定行业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权益,避免报告出具后的异向纠纷,减轻鉴定机构因责任事故的负担,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组织协调和监督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各相关业务庭与司法鉴定机构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接受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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