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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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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检察官培训机构应按照数量适当、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高素质的检察师资队伍。专职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一定的法律实务工作经历。兼职教师从检察机关或其他实务部门和学术机构聘请,一般应具有高级检察官(法官、律师)资格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建立全国检察教育师资库,实现优秀师资资源共享。第二十六条完善师资培训机制。检察官培训机构应保证检察业务教师每年接受一次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如果鉴定人没有相关鉴定资格而作出鉴定结论的,那么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下列四类人员不能作为鉴定人: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是从事鉴定的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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