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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债的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新《公司法》增加的滥用公司人格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和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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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债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股东一般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股东滥用其权利,构成人格否认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是新股东还是原股东,都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的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为限。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的债务,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
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有义务出资公司,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可以独立负责自己的债务。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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