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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采用委托招标而自行招标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下列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协助国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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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和公示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系统,记载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并逐步对接银行、税务、社保、工商、质监、司法等征信系统,实现诚信信息资源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录,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 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可以来电具体咨询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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