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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具备相应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范围内,通过招标择优选定项目实施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在上述企业范围内择优选定项目实施企业:(一)招标文件规定的送达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效投标企业仅有2家;(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10-31生效日期: 2003-10-31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布文号:(1998年11月11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4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3年9月25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 4、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5、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4、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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