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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原告的一方或第三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的行政诉讼。 (1)原称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外国人是指具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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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管辖法院: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决定。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都是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在海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委托律师:1。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委托。二、在国外一方,不回国可委托律师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而不回国。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我的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的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诉讼文书送达: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理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自邮寄之日起3个月内,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限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外行政诉讼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外,还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外。 2、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是外国人,至于被告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外国人,有时甚至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 3、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因为我国的行政权只能在我国的主权范围内行使,所以涉外行政争议不可能发生在国外。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则既可能发生在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国外,因为民事权益是可以随着人身和财产的变动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涉外离婚诉讼应当注意: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或者中国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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